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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的区别

成都市中和中学 2013-12-05

一、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的内涵有本质的不同

校本课程的内涵一般是指由学生所在学校的教师编制、实施和评价的课程,它的本质内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课程的权力方面,学校拥有课程自主权;二是在课程开发的主体方面,教师是课程开发的主体;三是在课程开发的场所方面,具体学校是课程开发的场所。校本教材的内涵一般是指以学校的校长和教师为主体,为了有效地实现校本课程目标,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对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并共同开发和制定一些基本的教与学素材,作为校本课程实施的媒介,这些素材构成了校本教材。可见,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内涵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课程,后者是课程实施的媒介,二者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二、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围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校本课程是基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风土人情、教育环境等存在很大差异,而我国这种统一管理又往往不能关照各地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消减了学校的教育效果,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一项课程政策。校本课程要求每所学校都必须做到,但校本教材则不同,它是校本课程开发后,有些学校根据自己的实际由校长和教师编制的教材,而非所有学校都必须具备。换言之,校本课程是落实新课改要求的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标准,是所有学校的必须,校本教材则不一定是所有学校的必备,即便是有些学校编写了一部份校本教材,也因为校本课程的时效性、变化性等特点,使校本教材的使用范围、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都受其限制,更何况考虑到教师的时间、学校和学生的经济负担以及课程的成本等因素,不可能使所有的校本课程都配有校本教材。所以,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

三、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有根本不同

校本课程早在1999年6月13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就明确提出:“试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2001年6 月8日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更明确规定:“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这两个文件中有关课程方面的规定,无疑为这种新生的顺应了国际课程改革和课程决策民主化潮流的校本课程提供了课程政策上的合法性。但与之相比的校本教材则不然,尽管目前我国教材本身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概念,特别是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的“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教材审定结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行政部门两级管理”。但目前学校编制的校本教材都不具备上述的审定条件,因为校本教材的出现,主要依附于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而校本课程自身的时效性、变化性和动态生成等特点,使校本教材的编写必要、使用范围、使用周期、使用效率等方面都极其有限,所以目前出现的校本教材很少要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批。从这个意义上讲,校本教材是不具备教材政策的合法性。所以,校本课程与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是有根本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