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允德  允能 ●  向善  向上 】

上级文件 >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成都市中和中学 2015-04-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成府令〔2010〕170号)的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稳步有序实施,全面做好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各区(市)县及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四)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4月底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管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5.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省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五)相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组织并协同相关部门审查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有关材料,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七)相关社区、村委会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督促工作。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第三周、第四周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2.2014年,适用本意见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证人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在同一户籍的原籍农业户口簿,或原籍户口和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原籍户口和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3个月的相关证明;

(5)截止5月31日,当年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证明。

3.2015年,适用本意见的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应于5月的工作日到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登记,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持证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持证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持证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持证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截止5月31日,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5)《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二)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上述材料后,对通过审核人员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当年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安排就读的学校。

3.当年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五、其他

(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及人口变动趋势,做好学校布局规划调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

(三)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四)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市)县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各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各直属(直管)学校(单位)。

成都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